壹、民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2.自願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信原則
5.公序良俗原則
6.綠色原則。
其次,誠信原則主要表現在:
1.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信,不弄虛作假、欺詐行為,進行公平競爭;
2.民事主體應當善意行使權利,不得通過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謀取私利;
3.民事主體應信守承諾,不擅自毀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義務,兼顧各方利益;
4.當合同簽訂後當事人之間約定不明確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應根據城市信用的要求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