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壹繼承人,作為被繼承的配偶,他們有權繼承遺產。同時,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也有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結婚,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包括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