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提出辭職有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妳可以在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立即離職,無需用人單位批準,妳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65438年+0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妳可以不經用人單位批準,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3.妳沒有提前30天離職,用人單位也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妳剛遞交了辭職信就走了。這個時候妳就觸犯了法律,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妳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妳所產生的費用。
第二,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也就是通俗的辭職信、辭職報告)的方式向用人單位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便於留存證據。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支付您的工資或為您辦理離職手續,您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