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條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監督保密法規的實施,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者聯合制定業務主管部門的保密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密基礎設施和關鍵保密科技產品裝備建設。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關鍵保密技術產品的研發。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機關單位年度財務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
第五條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六條機關單位實行保密責任制。機關單位負責人對本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負責,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責。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工作的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負責保密工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的情況應當納入年度考核和評比。
第七條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保密宣傳教育。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形勢、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防範的教育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