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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不讓法院參加?
根據法律規定,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在開庭前三天宣布。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在電子公告板上看到。只要18歲以上,就可以選擇自己感興趣的案例參加。但如果是在當地比較有影響的案件,或者是公眾比較關註的案件,就需要向法院申請旁聽證,具體咨詢當地法院。

應該指出的是:

第壹,妳要參加的案子必須公開審理。

第二,妳壹般帶著身份證到法院進行旁聽證,但很多地方沒有這個程序。

第三,接受安全檢查,包括可錄MP3在內的錄音設備,除非經過批準,否則禁止帶入。

第四,進入法庭旁聽,不要喧嘩,隨意走動,中途離場。妳需要站起來向法官示意,但也要看環境。人多的話,不打擾法官就從後門溜出去。

第五,法院門前有公告板(電子或海報板),有也可以去法院網站看看~ ~

審計條例如下:

1.法庭應設立公眾旁聽席,並可編制座位數。除依法禁止參加的以外,所有人都允許參加。

2.為了維護法庭秩序,必要時,法庭可以考慮法庭內的座位數進行旁聽證。

3、法院決定發出開庭通知,未經開庭不得進入法庭。

4.裁決聽證會應按照要求出席者的登記順序發布。如果公眾席有空缺,可隨時舉行公開聽證會。

發布旁聽證時,應當要求旁聽人員交驗其國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並可以登記其姓名和住所備查。5.提交的文件退回旁聽證時應當退回。

6.如果法院發布旁聽證,可以規定旁聽人員在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按順序就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