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截圖可以作為證據。微信截圖是電子證據之壹,需要提供截圖原件。法院應當對截圖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並當庭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件: (壹)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由電子數據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壹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或者其他可以顯示和識別的輸出介質的印刷副本,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衍生問題:
證據的種類和分類有哪些:1,當事人陳述。2.書面證據。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目擊者證詞。7.鑒定意見。8.檢查記錄。分類:1,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2.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3、原始證據和證據。4.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