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重復加工行為?
重復辦理行為壹般被認為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不改變原有行政法律關系,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新的影響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發生在以下幾種情況:當事人對歷史遺留的行政行為、已過訴訟期的行政行為或者行政機關有最終裁決權的行為不服,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經審查,行政機關維持原行為,駁回當事人的申訴。之所以不能對這種行為提起訴訟,主要基於三方面的考慮:壹是重復辦理行為沒有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新的影響,沒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關系;第二,如果可以對這種重復處理行為提起訴訟,是在復議實際撤銷或者提起訴訟期間,意味著任何壹方當事人都可以通過申訴的方式隨時將任何行政行為重新提交行政機關或者法院重新審查,這與行政訴訟的目的相違背;第三,如果將這種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不僅有利於行政法律關系的穩定,也有利於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信任。重復辦理行為實例:某小區房屋租賃管理處向A公司發放房屋租賃證,B公司以辦理該證手續違法為由,拒絕請求該處撤銷該證。後來B公司給辦公室發函要求吊銷執照,辦公室書面回復執照有效,不予吊銷。B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書面答復;某區房屋租賃管理處給出的“許可證有效,不會被吊銷”的書面答復,是駁回當事人投訴的重復處理,因此不屬於法院行政訴訟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