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視聽資料(視頻屬於視聽資料)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當事人出示的視聽資料未經拼接、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
(2)視聽資料和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錄音證據的持有人侵犯他人隱私或者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
(3)如果對方當事人沒有反駁或者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作為案件裁判依據時,也會審查錄音證據是否存在疑點。如果對方對記錄的數據提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那麽記錄的證據將失去證明力。
此外,在通過竊取錄音收集所需證據時,應盡量使用先進的錄音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盡量選擇噪音幹擾較少的地方進行錄音。在秘密錄音時,我們應該首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和錄音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自己的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度。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當事人的陳述;
②書證;
③物證;
(四)視聽資料;
⑤電子數據;
⑹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