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正常情況下,從法律上講,子女不必償還父親欠下的債務:
(1)因為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成年人超過18歲,就具有民事權利,父親和子女都不必替父親還債;
(2)父親的債務以其個人財產承擔償還義務,而子女沒有償還義務;
2.父親欠債而子女不被利用的情況是父親去世,有遺產和債務。因為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債務人死亡,遺產將用於清償其死亡前的債務,僅限於遺產範圍內。執行遺贈不得妨礙依法清償受遺贈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3.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法定繼承人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照收益比例清償。
第161條
繼承人應當以取得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果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將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