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等級暫行規定》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長:首席大法官;
副庭長:壹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法官至二級高級法官;
院長:壹級高級法官至二級高級法官;
副庭長:壹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法官:壹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法官助理:壹級法官至三級法官。
高級人民法院
院長:二級法官;
副庭長:壹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院長: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副庭長:由二級高級法官升至壹級法官;
法官:二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法官助理:壹級法官至四級法官。
中級人民法院
院長:壹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副庭長:由二級高級法官升至四級高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從三級高級法官到壹級法官;
院長:三級高級法官至壹級法官;
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法官:三級高級法官至三級法官;
法官助理:二級法官至五級法官。
基層人民法院
院長:從三級高級法官到四級高級法官;
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至壹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四名高級法官至兩名法官;
院長:四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副庭長:四級至三級高級法官;
法官:四名高級法官至四名法官;
法官助理:三級至五級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