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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是行政處罰還是強制措施?
法律主體性:

取締可以概括為剝奪商戶經營權的處罰,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在行政處罰中,適用撤銷。撤銷是指撤回和取消的過程,即具有管轄權的部門停止原來允許某項活動進行的對象並撤回許可文本。取締是指執法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終止行政相對人未依法取得許可(審批、核準、登記)從事的生產、經營等活動或者法律禁止法定主體從事的活動的行政行為。禁止的概念有以下含義:1。取締的主體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如工商、公安、民政、出版等部門,在壹定條件下還包括司法機關。2.禁止對象未經許可從事活動或從事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活動,即非法主體的活動或合法主體的非法活動。3、禁止行政相對人從事擾亂行政秩序的違法活動的前提是,行政機關出於維護行政秩序和保護公眾利益的需要。4.取締的手段包括行政指導、行政命令、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司法制裁等手段,如:(1)對輕微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使違法當事人認識到錯誤,主動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辦理相關證照成為合法經營。(2)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錯誤。(三)扣押營業工具,查封、扣押財產、賬簿、合同。(四)查封營業場所。(5)破壞生產設施。(6)沒收工具、設備、原料、產品、違法所得等。(7)沒收非法財產和違禁物品。(8)通知有關單位斷水、斷電、斷電、信號,收回租賃場地。(9)迫使當事人消除影響並恢復原狀。5.取締的目的是終止違法行為,消除違法狀態並使其不再重復。6.要求禁止執法活動應當按照法律賦予的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違法取締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法律客觀性: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壹)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5 .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