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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是怎樣的?
法律解析:1,事實婚姻中的男女應當沒有配偶,如果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是指前次婚姻尚未解除,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雖未登記結婚,也已構成重婚罪。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有結婚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未婚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所有非法的性行為都沒有結婚的目的和同居的形式。3.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的婚姻狀況都是開放的。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被周圍人認可。也就是說,它不僅對內擁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對外還擁有社會認可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未婚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壹切非法的性關系和行為都沒有夫妻之名,群眾也不會承認他們是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內地居民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以下簡稱臺灣省居民)和華僑,應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進行婚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