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進口商品中文標簽的法律規定
進口商品中文標簽的法律規定
進口產品必須有中文標簽,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時,必須有中文標識。

2、產品或其包裝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名稱和含量的,應當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3.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點難以標註的裸裝產品,可以不標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八條易碎、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貨物和儲運過程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的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作警示標識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註意事項。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第三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產品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第三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