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壹條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滅。
第壹百壹十四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協商壹致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八周歲的,應當征得子女的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請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壹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