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適用招標的事項主要包括: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涉及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或者援助資金的項目。
3.招標方式具體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涉及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或者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投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