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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汙染防治法》第108條詳情
壹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10常見環境違法行為種類:

1.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最高罰款為總投資的5%。

2.檢驗前投票或驗收後弄虛作假:最高可罰200萬元。

3.無證排放、超標排放、偽造監測數據:最高處罰654.38+0萬。

4.偷排尾氣:最高罰654.38+0萬。

5.產生揮發性有機廢氣的企業,汙染防治不到位:最高罰20萬。

6.無證排汙:最高罰654.38+0萬。

7.私設暗管排放汙染物:最高罰654.38+0萬。

8.非法處置、傾倒、貯存危險廢物:最高罰款654.38+0萬。

9.未進行自我監測、未保存原始檢測記錄、未安裝在線監測、未聯網、未正常運行:最高處罰20萬元。

10.在禁燃區燃燒高汙染燃料:最高罰款20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壹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產整頓:

(壹)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內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塗料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塗料或未建立並保存臺賬的。

(三)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石油、化工等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和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和維修以減少物料泄漏或者未及時收集和處理泄漏物料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並正常使用儲油庫、儲氣庫、加油站、油船、煤氣罐等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覆蓋、清洗、灑水等措施控制和減少揚塵和氣態汙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填埋或者其他活動產生的可燃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汙染防治或者可燃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運行且未及時維修或者更新的。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