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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軍人死亡撫恤金新規
(1)革命傷殘軍人死亡後,停發傷殘撫恤金(保健費)和護理費,證書註銷留念。原傷殘撫恤金,由民政部門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喪葬補助金標準,發給喪葬補助金;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喪葬補助金。

(2)因戰致殘,經醫療終結鑒定發證後壹年內傷口復發死亡的,由民政部門按革命烈士撫恤標準發給壹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

(三)因戰致殘,經醫療傷殘評定認證壹年後傷口復發死亡,經醫療傷殘評定認證後傷口復發死亡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撫恤標準發放壹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待遇。因公(工)死亡人員,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撫恤。

(4)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原領取傷殘撫恤金,民政部門另發半年傷殘撫恤金作為壹次性補助金。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壹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家屬享受病故軍人家屬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人員,其撫恤金按本單位有關病故人員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條軍人撫恤優待應當遵循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原則,保障軍人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進行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