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符合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的有效診斷證明、檢查報告復印件或者副本等完整病歷資料;(二)受傷職工的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第十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傷情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第十壹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攜帶的時間、地點和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鑒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相應延長。
第十二條因鑒定工作需要,專家組提出需要進行相關檢查和診斷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委托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相關檢查和診斷。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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