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4)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八)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基本制度;
10 .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立法: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4)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八)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基本制度;
10 .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