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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項需要立法?
法律分析:(1)國家主權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4)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八)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基本制度;

10 .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立法: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4)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八)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基本制度;

10 .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