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條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應當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檢驗。進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附有合格證明材料。
第九十四條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向中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本法、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進口商應當建立針對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產企業的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前款規定的內容;審查不合格的,不得進口。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並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