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是指“三包商品”的三包期,壹般為壹年。目前,國家已明確表示三包的商品有23種(自行車、彩色電視機、黑白電視機、家用錄像機、照相機、錄音機、電子鍵盤、家用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抽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鐘表、摩托車、家具、移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和家用音像制品)。
“保修期”是指非三包商品的“保修期”或三包商品在第壹年後的“保修期”。在此期間,經營者可以為消費者修理存在質量問題的商品,並可以收取零件費用但不能收取維修費。例如,消費者購買的電視機的保修期為三年,因此第壹年為整機的“保修期”,後兩年為整機的“保修期”。如果第二年出現質量問題,經營者可以收取零件費用。
對於保修和修理,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在保修期內,如果商品經兩次修理後不能正常使用,經營者應負責更換或退貨。由此可見,保修和保修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修是指在保修期內,購買的商品可以免費維修。保修不屬於這種情況。制造商負責維修只是壹個承諾。修車費可以交也可以不交,交不交修車費沒有法律依據。
目前,消費者購買商品後,廠家贈送的保修卡上大多註明在保修期內確屬產品質量問題的“三包”服務。但是,如果損壞是由於個人使用和維護不當造成的,則只能是保修,制造商不可能免費為您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