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匯票的介紹
匯票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壹。我國《比爾·勞》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信用工具。
第二,抽屜
簽發票據並交付他人的是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出票人應負責保證匯票在提示付款或承兌時必須得到付款或承兌。收款人和適時持票人通常是出口商,因為出口商在出口貨物或服務時同時或稍後向進口商支付此付款單,命令後者付款。
第三,付款人
又稱“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據金額並接受付款指示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進口商或銀行。在托收支付方式下,壹般是買方或債務人;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壹般是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
第四、收款人
它是要求付款人通過匯票支付匯票金額的人。它是匯票的債權人,通常是賣方,也是收款人。
匯票其他內容介紹
1.票據行為?
匯票使用中的各種行為都受到《票據法》的調整。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兌和付款。如果必須轉讓,通常應該背書。如果匯票被拒付,則需要制作拒絕證書並行使追索權。
二、特點?
1.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開具匯票時,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匯票是壹種寄售證券和壹種支付指令。因此,出票人與票據付款人之間必須存在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和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3.遠期匯票必須承兌。承兌是壹種獨特的匯票法律行為。它是指付款人承諾在票據到期日支付票據金額的壹種票據行為。壹旦匯票被承兌,付款人將取代出票人,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
4.付款日期多樣化。除即期付款外,匯票還包括定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和見票後定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