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且繼父母給予繼子女生活上的照顧和支持;或者,雖然他不與繼父母生活在壹起,但他的繼父母承擔了他的部分或全部生活費和教育費,這被視為撫養關系。
(三)繼父母負擔繼子女全部或者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繼父母和未成年繼子女* * *共同生活,並在教育和生活上照顧繼子女。即使他們不承擔贍養費用,也應認為他們已經形成了贍養關系。
(4)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存在撫養教育關系的主要標準是繼父母是否全部或部分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妳不承擔任何費用,即使妳在教育和生活上照顧妳的繼子女,妳也不能認為他們已經形成了撫養和教育關系,而只是姻親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