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負債的主要原因是什麽?
負債的主要原因是什麽?
債的成因主要包括合同債、侵權債、不當得利債、無因管理債和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債。

1.合同債務。《民法典》第壹百壹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契約是債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基礎。

2、侵權之債。侵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非法侵犯公民或法人的財產所有權、人身權或知識產權。《民法典》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3.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據的情況下,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行為。《民法典》第121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設法避免他人利益損失的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還由此產生的必要費用。

4.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是指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者財產的行為。《民法典》第122條,因他人無合法依據而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要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5.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之債。指因壹方意思表示而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單方法律行為可以在與該行為相關的當事人之間產生某種權利義務關系,即債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