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先決條件
第三條各方承諾(即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第五條其他協議
1.除非司法機關(包括仲裁委員會)要求或經雙方同意,任何壹方不得將本協議的任何內容透露給除雙方及其聘請的中介機構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本協議自雙方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並簽訂相關補充協議。
4.本協議壹式八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