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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和問責制的區別
追責與問責的區別:追責的字面含義更廣,法律含義是指追究黨建和黨的事業失敗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在追責問責方面,追責問責的是當事人的直接責任,追責問責的是領導人員的間接責任;其他人。

追責是指查明特定人因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的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追究刑事責任的目的是消除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

行政問責有八種方式:

1,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2.責令道歉;

3.通報批評;

4.行政警告;

5.懸架檢查;

6.工作調動;

7、責令辭去領導職務;

8.解雇。

法律依據:

《中國* * *產方問責條例》

第六條

問責制應該區分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領導和直接負責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黨組織被問責的,還應當對黨組織負有責任的領導成員進行問責。

黨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要堅持把自己擺進去、把責任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註重從自身找問題、找原因,勇於擔當、敢於負責,不把責任推卸給下級黨組織和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