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關於證明有無犯罪記錄工作的規定》第五條。本規定所稱事項不包括下列情形:
⑴行政管理
1.治安調解協議,無處罰決定書;
2.對交通違法行為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的決定、罰款(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3.傳喚(強制傳喚)、繼續盤問、拘留審查等行政措施;
4 .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2)罪犯。
1.刑事和解協議和撤銷刑事案件的決定;
2.因沒有犯罪事實(包括證據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
3.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
(三)在辦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記錄案件受理、立案、調查取證、起訴、審判等內容的程序性信息;
(四)公民在未成年期間因違法犯罪被依法查封或者應當依法查封的處理記錄,但是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查詢的除外。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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