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規定司法機關應當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領導幹部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妨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訊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要求司法機關辦案人員要遵紀守法、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3)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的若幹規定。
規定各級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公正、高效、廉潔的辦案機制,確保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無不當接觸或交往,有效防止利益輸送,保護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第四條司法機關應當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領導幹部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妨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的若幹規定第三條各級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公正、高效、廉潔的辦案機制,確保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無不當接觸交往,有效防止利益輸送,維護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統壹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三條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應當遵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得徇私舞弊。拒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幹涉、幹預或打探案件;對涉及材料未按正當程序傳遞或提出其他要求的,告知其按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