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壹十壹條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設立抵押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抵押財產確定:
(壹)債務已經到期,債權尚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抵押權人的債權消滅:
(壹)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限屆滿;
(二)對債權確定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最高額抵押設立兩年後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請求確定債權的;
(3)不能發生新的債權;
(4)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的。
(5)債務人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
法律規定可以確定債權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壹十壹條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設立抵押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抵押財產確定:
(壹)債務已經到期,債權尚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抵押權人的債權消滅:
(壹)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限屆滿;
(二)對債權確定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最高額抵押設立兩年後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請求確定債權的;
(3)不能發生新的債權;
(4)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的。
(5)債務人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
法律規定可以確定債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