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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破產法的規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壹十壹條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設立抵押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抵押財產確定:

(壹)債務已經到期,債權尚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抵押權人的債權消滅:

(壹)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限屆滿;

(二)對債權確定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最高額抵押設立兩年後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請求確定債權的;

(3)不能發生新的債權;

(4)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的。

(5)債務人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

法律規定可以確定債權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壹十壹條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設立抵押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抵押財產確定:

(壹)債務已經到期,債權尚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抵押權人的債權消滅:

(壹)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限屆滿;

(二)對債權確定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最高額抵押設立兩年後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請求確定債權的;

(3)不能發生新的債權;

(4)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的。

(5)債務人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

法律規定可以確定債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