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和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農村自宰自食的除外。在偏遠、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立僅限於向當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