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寬恕或者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的,喪失受遺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 *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順序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提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