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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文本指的是哪壹部分?
判決主文是判決的最終內容,是針對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作出的裁定;裁判理由是說理部分,是指結合案例對法律條文進行闡述,為即將作出的判決做鋪墊。

判決書正文是“判決書如下”背後的具體判決事項。

判決書正文是雙方陳述的事實和法院認定的事實。判決書正文是判決書的最終內容。判決是根據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作出的。審判人員和書記員應當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判決主文是判決的最終內容,是針對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作出的裁定;裁判理由是說理部分,是指結合案例對法律條文進行闡述,為即將作出的判決做鋪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民事判決書的主文,即裁判結果,是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援引的法律,為處理當事人之間有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作出的實體性裁判。判決書正文是法院判決書的具體內容,是整個判決書的落腳點,也是文書最重要的核心內容。法官能否依法正確、合理地表達判決主文,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決定著整個判決的質量和法官對案件的處理,在整個訴訟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五條* * *判決書應當載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的內容包括:

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