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保修期為2萬公裏或100天;二級保養的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裏或30天;壹級保養、小修和專項修理的質量保證期為2000公裏或10天。
摩托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的質量保證期為7000公裏或者80日;保養、小修和專項修理的保修期為800公裏或10天。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的質量保證期為6000公裏或者60日;保養、小修和專項修理的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裏或7天。
質保期內的裏程和日期指標以先到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修期自維修完成並交付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導致機動車不能正常使用,修理者不能或者不能在3日內提供非維修原因導致機動車不能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修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經兩次修理後因同壹故障或者維修項目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的修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