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和經濟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學科。簡單來說,商法調整的是平等商事主體之間的關系,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與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
經濟法是西方資本主義經濟進入壟斷階段,國家幹預經濟的產物。因此,反壟斷是最早經濟法的核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家幹預經濟生活的視角也在不斷調整。國家不僅從整體上管理和監督經濟生活,而且還肩負著組織和協調的職能,使個人經濟利益和社會經濟利益協調發展。因此,當代經濟法是壹部平衡的、協調的經濟法律。
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商法雖然以企業為核心,但只是調整企業的商事關系,強調企業個體的權利,而經濟法則側重於調整國家的平衡,協調國家與企業在經濟生活中的關系,強調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效的壹致性。因此,屬於經濟法範圍的企業往往是國有企業、大中型企業、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而壹些活動完全由市場調節、與國家平衡協調無關的企業則不屬於經濟法範圍。
從兩種法律的性質來看,商法和經濟法也是完全不同的。商法屬於私法,其理念是基於單個經濟主體的利益,維護主體的私權,調整平等主體的利益關系;經濟法原則上屬於公法,具有私法的某些特征。經濟法的公共性體現在其社會取向上,著眼於超越個體經濟主體利益的整體利益,調整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經濟法中私法的特點是經濟法也調整反映壹定國家意誌的組織和管理的循環與合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