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註冊資本的相關規定?
某股東欲單方面退出某公司900萬出資額,股東會決議同意。對公司來說,是註冊資本的減少。相關規定是:《公司法》第壹百七十八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註冊資本登記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並經有經驗的驗資機構驗資。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和股款後,公司應當申請減少註冊資本,並同時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