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體質。包括:憲法、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和代表法、國籍法、國旗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權利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權法;
2.經濟法。包括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的法律,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的法律,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統計法,農業法,企業法,銀行法,市場秩序法,稅法等。
3.行政法。包括:國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監獄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海關法;
4.程序法。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律師法、公證法、調解法等。
5.刑法;
6.社會法。包括: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規範,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等;維護社會穩定的法律規範,如勞動法、社保法等;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法律規範,如環境保護法、能源法、自然資源保護法、生態法等。;促進社會福利的法律規範,如社區服務法、彩票法、人體器官和遺體捐獻法、見義勇為資助法等;促進科學、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發展的法律規範,如教師法、科技進步法、義務教育法、教育法、衛生法等。;
7.民商法。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婚姻、家庭、收養和繼承,以及企業破產、證券、期貨、保險、票據、海商等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