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壹個人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執行超過三個月的,應當移送監獄服刑;刑期不滿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在執行前收押的,拘留壹日可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1.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兩年後可以減刑。對於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配合死緩罪犯或者長期服刑罪犯的減刑,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2.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從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兩年內,壹般不予減刑;新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應當適當延長。3、刑法關於實際執行無期徒刑不得少於十年的規定,應當判處無期徒刑。
從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4、判處死緩執行的si刑,在死緩執行si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死緩減的刑期,從死緩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