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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海關關於攜帶物品通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澳門海關關於攜帶物品通關的規定:

1.沒有違禁品。

2.旅客可以攜帶自己的適當物品出入境,無需向海關申報。每位入境旅客可攜帶1升葡萄酒和烈酒以及不超過250克煙草,包括200支香煙、50支雪茄(每支重量不超過3克)、65,438+000支雪茄或250克煙葉免稅。

此外,所有進口電器都需要繳納5%的進口稅。

4.離境旅客無需申報任何古董、金器、珠寶、收音機和照相機。

5.65,438+08歲的遊客從澳門經香港返回原居住地時,香港政府可允許他們免稅攜帶1升飲用酒精和60支香煙或65,438+05雪茄或75克其他制造煙草。持有香港身份證的旅客必須離開香港最少24小時,才可享有上述免稅優惠。

法律依據

關於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的公告。

第壹條進出境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應當暫不放行:

(壹)旅客不能當場繳納進境物品稅款的;

(二)進出境物品屬於許可證管理範圍,但旅客不能當場提交的;

(三)進出境物品超過自用合理數量,按照規定應當辦理貨物申報手續或者其他海關手續而尚未辦理的;

(四)對進出境物品的屬性和內容有疑問,需要有關主管部門鑒定、識別、核實的;

(五)其他按規定暫不放行的行李物品。海關暫不放行的行李和物品可以暫時存放。

上述暫時關閉的物品不包括依法應當由海關扣留的物品。

第五條旅客在辦理提取物品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原始憑證,並出示有效進出境證件。旅客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提取物品手續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原始憑證、旅客本人出具的書面委托書、旅客有效進出境證件復印件,並向海關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六條海關暫不放行的物品,自暫存之日起三個月內,旅客應當辦理海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由海關依法處理。有關主管部門進行鑒定、評估和驗證所需的時間不包括在臨時存儲時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