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對購買產品的消費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並賠償損失:
(1)產品不具備要求的性能,且未事先說明;(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條件。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的責任,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應商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壹款規定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買賣合同另有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