昵稱帶有侮辱性,侵犯他人人格權的,壹般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可能受到行政處罰,如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此外,行為人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法律後果。如果惡意誹謗他人,獲得昵稱,則構成侵犯姓名權,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人格權的保護範圍:
1.保護姓名權:保護個人不被他人非法使用、篡改或盜用姓名的權利;
2.肖像權保護:保護個人免受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肖像的權利;
3.名譽權的保護:保護個人不受他人誹謗和侮辱的權利;
4.榮譽權保護:保護個人榮譽不受非法剝奪和侵犯的權利;
5.保護隱私:保護個人私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權利;
6.保護個人信息:保護個人信息不被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和傳播的權利。
綜上,給人起綽號,如果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權,可能構成侵權,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承擔侵權責任。如果他們惡意誹謗他人,給人起外號,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