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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期有多長?
上訴期壹般為七天。

檢察院對有被害人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核決定,通知被不起訴人,並抄送公安機關。

訴權是指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錯誤或者違法的決定、判決受到損害時,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受到損害時,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陳述理由,請求糾正或者撤銷該決定、判決或者賠償損失。

申訴是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其他公民對司法機關的判決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要求重新處理。投訴壹般不受時間限制,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上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依據之壹,但在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之前,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非訴訟申訴: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政黨、社團成員對受到的處分不服,可以向原處理機關或者上級機關陳述理由,要求重新處理。在人民代表選舉中,公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重新審查。保障公民的申訴權利。對於公民的投訴,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或打擊報復。對打擊報復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 * *對有被害人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經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181條

被不起訴人對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人,並抄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