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留證件發放如下:
(1)本地戶口的居住證明分為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兩種;
(2)農村戶口,去村委會找村支書,讓村支書給妳壹個居住證明:內容包括妳是誰,住在哪裏,村支書簽字;
(3)加蓋村官印章;
(4)城鎮戶口,去居委會找居委會主任,讓他給妳開壹個居住證明:內容包括妳是誰,住在哪裏,居委會主任簽字。
2.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
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