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法第263條關於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在實踐中,通常有以下量刑基準: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準]
搶劫壹次,基準刑是有期徒刑四年。
搶劫兩次,基準刑是有期徒刑六年。
搶劫所得財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基準刑增加六個月;每增加65,438元+0,5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量刑基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11年:
1,入室盜竊;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的;
6.假裝被軍警人員搶劫;
7、持械搶劫;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多次搶劫且數額巨大者,基準刑為有期徒刑12年。
犯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處十二年有期徒刑。除上述情形外,同時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兩種以上情形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搶劫所得財物數額巨大,超過1000元的,每增加50000元,基準刑增加壹年。
搶劫六次以上的,基準刑增加壹年;次數超過10的,基準刑增加壹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