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壹)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正當異議的;(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情形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壹)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且無義務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沒有收入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