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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恢復了執行程序。
法律解析:被執行人請求恢復強制執行的,應當向執行局提出書面申請,執行局予以恢復。恢復強制執行的案件包括:(1)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2)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三)執行案件經裁定終結執行程序報告執行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向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四)執行案件因委托結案後,確因委托不當被立案的委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壹)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正當異議的;(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情形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壹)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且無義務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沒有收入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