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簡》中有這樣壹個案例:秦國某地的甲、乙向官府交付了丙、丁,仍持有110枚新幣和兩個鑄幣模具。甲乙雙方指控丙私自鑄造這些硬幣,丁是其助手,新幣和模具都是在他們家中找到的證據。
秦簡並沒有記載丙丁受到了什麽懲罰,但漢簡為我們提供了答案。漢初竹簡上發現的法律被認為直接繼承了秦律的規定。根據竹簡上的法律規定,無論主犯還是從犯,丙和丁都將被處死。此外,甲乙雙方可以因舉報有功而獲得壹個爵士頭銜獎勵,或者用這個獎勵來換取免除壹個人的死刑。
漢代出現了五銖貨幣,漢代關於私鑄貨幣罪的法律規定大體如下:
無論誰私自偽造銅幣,主犯和從犯都將被處死(拋棄市場),以儆效尤;故意毀壞貨幣以獲取硬幣中的銅(當時的貴金屬)或其他原材料的,以盜竊罪論處;明知他人私自鑄造銅幣,但為其提供銅、碳等原材料,或者明知是盜竊錢幣而敢於使用,讓其進入流通市場的,這兩種犯罪判處的刑罰與盜竊錢幣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