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是以保障權利和職能的實現或行使以及義務和責任的履行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立法程序法。簡而言之,實體法是規定罪犯犯了什麽罪,有什麽依據,如何作出判決的法律,而程序法是規定如何實施壹項法律,在實施過程中應該遵循什麽順序,有哪些程序,以及如何到達那裏才是合法的法律。不涉及具體罪名的判斷,只規定執行程序是否正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三條地方性法規可以對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壹)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
(二)屬於地方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中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壹般不作重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