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新民法典中的工傷賠償標準
新民法典中的工傷賠償標準
《民法典》中的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1.職工在工作期間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級傷殘為本人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本人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本人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本人21個月工資。

屬於工傷的有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孤寡老人或孤兒10%。核定的受撫養親屬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