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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回扣的量刑標準
壹、拿回扣的量刑標準

1,量刑標準如下:

(1)個人或者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團體回扣、手續費的,對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單位違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二、拿回扣罪是什麽?

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回扣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回扣6萬元以上構成犯罪;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法律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