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由受害者故意造成的;
3.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的人承擔責任。
免除民事責任:
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水災、旱澇、戰爭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受害人的過錯(故意或過失)。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受到侵權損害的,受害人自行承擔損害後果,加害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符合約定或法定的免責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眾* * *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綜上所述,民事責任的免責條件有受害人的過錯、不可抗力、符合約定或者法定的免責條件等。不可抗力的情況壹般是洪水、幹旱和水災以及戰爭,因為這些因素使合同無法履行,而雙方不必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七十三條
侵權人對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174條
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無責任。
第175條
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176條
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如果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