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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學校打鬧受傷責任如何劃分?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

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害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在此基礎上,結合妳提到的情況,小學生屬於民法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應當對其過錯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妳的孩子的行為導致其他學生受到人身傷害,妳作為監護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他的同學也有過錯,他的監護人也應該分擔壹些責任。

如果學校有過錯,沒有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學校也要分擔壹部分責任。